公证指南

涉外(国外)结婚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常涉及的公证事项:

1. 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4)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 无犯罪记录公证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在国内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当事人在港澳台的,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在国外的,证明中应记载当事人的离境日期;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婚姻状况公证

涉外结婚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涉外结婚公证材料、证件: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5)结婚证原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注意事项:

随着跨国婚姻以及出国留学、工作的增多,中国大陆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申请登记结婚,领取港、澳、台、国外结婚证的越来越多。因此,港、澳、台、国外结婚证在中国使用的机会和频率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包括法院)都会要求对港、澳、台、国外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这是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因此涉外文件在国内使用就必须有所在国公证员对其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经过这个程序,港、澳、台、国外结婚证在国内使用才能被认可。
1. 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 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 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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