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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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目标生存公证
- 公告各公证处要求细节会略有不一样,具体公证办理过程以公证处员要求为准。
生存是指当事人健在的法律事实。生存公证是指具有涉外业务权的公证处依法对当事人(自然人)仍健在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生存公证书主要用于向原居住国或地区领取养老金或为居住在国外的亲属减免所得税等。
证明材料及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申请办理生存公证,应亲自到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如当事人确实无法前往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可派员到其住所地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生存公证书使用国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向公证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及是否有具体要求;
(3)公证处受理后,经查证属实,依法出具生存公证书。有些国家或地区对生存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办理时间有特殊要求,公证处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及时地办理公证书。推荐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