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证

认领亲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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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目标认领亲子公证
  • 公告各公证处要求细节会略有不一样,具体公证办理过程以公证处员要求为准。



认领亲子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或者失散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本格式包括证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行为,也包括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的行为。 

认领亲子公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部公证司(89)司公字第64号《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认领亲子属于自然人人身由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亲子鉴定报告,作出亲子鉴定的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必须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且需要至少两位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签发。


鉴定报告上必须有两个必备条件:

一个是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公章;

二是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的亲笔签名。

注意: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失散子女,如该子女已被收养人依法收养,在上述收养关系未被依法解除前,不得为该类申请人办理认领亲子公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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