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公证
1业务简介
涉台公证指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是台湾同胞或台湾同胞的亲属,以及来大陆投资、经商的台湾企业。
2一般涉及的公证事项
①为申请入中国台湾户籍所需办理的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声明书)、户籍注销证明公证;
②为申请注销中国台湾地区户籍所需办理的死亡公证;
③为申请到中国台湾地区探亲、奔丧所需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
④为申请到中国台湾地区当地保险部门办理医疗费用理赔所需办理的医疗费用凭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⑤为申请继承在中国台湾地区有关遗产的亲属关系、委托书公证;
⑥为处理在中国台湾地区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公证;
⑦其他根据不同目的而相应应办理的公证。
3一般提醒
一、申办有关公证,您应提供下列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并将被认真核查
①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本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②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③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原件;
④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⑤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如结婚证原件已丢失,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原件及毕业集体合影,如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已丢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并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明、驾驶证)的原件、证书颁发部门出具的辅助证明及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⑧申请人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并经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以及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收入证明、推荐信、完税证明等;
⑨涉台公证业务经常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人员的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台湾地区的户籍誊本、居民身份证件等;
⑩其他根据不同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申请人提供的下列经台湾公证机构证明的文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知情人的声明;
2、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户籍誊本影印件;
3、台湾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检验证明书和地方法院出具的尸体检验证明书。
上述公证书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等与我国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内容。
三、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应注意:
1、去台人员在台湾未再婚,但其大陆配偶已再婚,不得申请办理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
2、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何地再婚的公证书。
四、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
1、遗嘱公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和委托书公证;
2、代书或自书遗嘱,须由遗嘱见证人发表声明,办理声明书公证,同时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和委托书公证。
五、发往中国台湾使用的公证书,根据有关规定,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要求办理寄送副本的手续。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声明书)公证、经历公证等,根据实践中公证书的使用情况,上述公证书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公司法人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证等,有效期限至公司的年检之日。
七、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的公证书无法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处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给公证处及公证员的名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公证处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